沙坡头区镇(乡)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8
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镇(乡)招商引资积极性,加快园区建设步伐,促进我市工业快速发展,根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常乐陶瓷园、宣和工业园、镇罗金鑫园、镇罗多金工业园、宁夏红科技园、中卫高新技术产业园以及新设立隶属镇(乡)管理的工业园区。
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按属地管理工业园区的镇(乡)人民政府。
第四条镇(乡)工业园区的建设、管理、招商由镇(乡)人民政府负责。
第五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,用于招商引资奖励。
第六条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已建设,第一个项目投产年份起,市财政安排镇(乡)招商引资经费10至30万元,以后年度列入预算。
第七条对工业园区比上年新增税收部分,按地方留成的15%奖励镇(乡),奖励基数最高额为300万元。
第八条奖励资金20%用于招商奖励,80%用于企业与园区建设。
第九条镇乡工业园区企业享受《中卫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》政策。
第十条其他镇(乡)引资到市内工业园区的,按第七条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以上奖励由市招商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、监察局、审计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负责每年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核实工作,并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支付。
第十二条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或多领取奖金的,除追回奖金外,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执行。